近日,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表内表外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细化了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较现行指引要求显著严格,银行不良资产认定或面临整改,部分中小银行的非零售信贷逾期率可能有所抬升。

2月11日,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较现行《指引》相比,拓宽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旨在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办法》共六章48条, 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具体来看,《办法》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等五类,并为存量业务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等。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调整如下:
1、对风险分类制度进行了完善,五级分类的范围由贷款扩大为金融资产。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表内表外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相较征求意见稿,剔除了商业银行交易类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
2、进一步明确分类客观要求及具体情形,加入信用减值、逾期、外部评级等具体信息为参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可疑类”金融资产的定义中加入了“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这也意味着《办法》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办法》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同时,《办法》明确了更多定量分类标准,规定逾期90天以上资产划分为不良,其中逾期90天、270天、360天以上资产分别至少归为次级、可疑、损失类。即逾期超过90天的债券,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此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中,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90%以上,分别至少归为可疑类和损失类,相较征求意见稿的40%、80%有所放松)。
3、细化重组资产风险分类,债务重组分类划分更加灵活。明确重组资产定义,并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要求重组资产及为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至少分为关注类,重组前为不良类的资产,观察期(延长为至少1年)内符合条件可上调至关注类;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4、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风险理念,较征求意见稿更具弹性。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而《办法》规定,在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且均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有所放松。
5、设置两年半过渡期。《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新发生业务,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施行前已发生的存量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给予两年半过渡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重新分类。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情况,实现信用风险有效防控。《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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